释义 |
办理收养需要哪些手续 收养手续包括: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 3、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可以领养已满十四周岁、其生父母没有特殊困难能够抚养的子女。 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共同领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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