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失物善意取得即拾得遗失物时为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