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若产权转让登记未完成,则可以申请退还登记费用。但若已完成登记,则无法退还。 法律依据: 1.《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未予登记的,应当退还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 2.《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转让人不能按照约定将不动产权利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退还受让人已付的价款和其他合理费用。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登记机构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后,申请人应当缴纳登记费。优先办理的暂行登记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其他登记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导致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登记结果,由登记机构负责退还申请人所有缴纳的费用。 综上所述,产权转让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不予退还登记费用;但若登记未完成则可以申请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