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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伤者,伤残鉴定为八级,辽宁营口,应付多少钱?
释义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8级赔偿一般要多少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8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交通食宿费。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受伤,残疾鉴定为八级,辽宁营口,应赔偿多少钱?
    八级伤残的赔偿项目及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还有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以医疗票据为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停工留薪的工资,按职工的原工资水平支付等。法律依据:八级伤残的赔偿项目及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还有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以医疗票据为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停工留薪的工资,按职工的原工资水平支付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八级伤残一共赔多少钱?
    正常情况下,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万律师,头部受伤,缝了12针可以鉴定为几级伤残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根据下列十个方面确定登记:1.大脑受、脊髓受伤情况、神经的损伤情况。2.头部以及脸部受伤情况。3脊柱胸段的受伤情况。4.颈部受伤情况。5.腹部受伤情况。6.盆骨部分受伤情况。7.胸部受伤情况。8.会阴部受伤情况。9.肢体方面受伤情况。10.皮肤表面受伤情况。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大体由以下因素确定,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发过誓等具体情节。具体数额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没有具体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鉴定为八级和十级赔偿多少钱?
    一、民事赔偿伤残鉴定标准1、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2)二级伤残则乘以90%;(3)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伤情鉴定一般在哪里做伤残鉴定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情况的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八级伤残,对方不肯签字?
    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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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5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