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是怎样的 |
释义 | 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处罚较轻的案件,包括警告、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大拿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科室(2个办案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其他违法证据的收集→填写监督意见书,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填写规范的同意编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收缴发票复印件→各科室(办案员)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档案资料移交法规科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案件。法规科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案件,或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并将受理的案件初审后报所领导→安排指定各科室立案调查人员(2名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写立案报告、科室→根→据调查材料进行合议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报所长审批→移交法规科,同时处罚(10000元以上)的案件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然后组织合议。案件调查人参加陈述案件调查取证及违法事实认定的情况汇报,量裁处罚决定时应回避→法规科按程序制作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需要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依法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回执按程序时限结案存档。 各科室在现场监督发现的违法案件,由各科室受理调查并按以上程序办理案件。 三、听证程序 依据《贵州省卫生行政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个人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单位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案件。 法规科将上述三种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报市卫生局局长或分管局长、所长审批后作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法规科按照听证程序组合子实施听证。 四、处罚执行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程序、时限规定已执行的案件→法规科进行结案→存档→并将档案交所担案室。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程序、时限已到而未执行的案件法规科将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处罚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案件→法规科协助办案科室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处罚暂扣物资的管理 各科室现场查处违法的案件→暂扣物资(分为一般物品和贵重物品): 1、各科查处暂扣一般物资须登记造册后→自行保管→按规定时限及时处罚情况而定提出处理意见→由所领导批准后处理; 2、各科室查处的贵重物资登记造册→办理移交登记→交所法规科保管→按照案件处罚程序→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有所领导批准后处理; 3、暂扣物资处理规定: ①退还; ②销毁 ③交有关部门处理; ④变卖; ⑤其他合法方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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