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2、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要有善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根据不同合同的不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有的需要协作,有的需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做好准备;有的需要保密等。 3、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有的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就应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就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定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合同义务不仅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还包括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就某些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还不能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服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