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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贴敷疗法的法规
释义
    法律分析:三个目录即医保统筹金可以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是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具体项目和药品的报销标准由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药品的报销: 药品主要分甲类、乙类和范围外三类。甲类药品纳入统筹支付,可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须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后,再纳入统筹支付,如抗生素类药品“菌必治”,其费用在进入统筹金支付前,需个人先自负20%,剩余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外药品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
    诊疗项目的报销: 诊疗项目分为全额统筹项目、部分统筹项目和范围外项目。全额统筹项目全部纳入统筹支付;部分统筹项目,须个人先负担一定比例后,再纳入统筹范围,如CT检查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0%,剩余费用可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范围外项目的费用完全要个人自负。
    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报销: 凡不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的项目由个人负担;纳入范围的项目按标准予以报销。如床位费:三级医院23元/床日,超过此标准的床位费部分须由个人自负。实际床位费低于报销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纳入统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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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