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拘留探视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探视程序: 1、对行政拘留人进行探视需持探视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拘留人所委托律师会见被拘留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还应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拘留所的民警要对探视人员的有关证件以及全部凭证进行仔细查验,然后填写探视被拘留人登记表,并予以安排。 3、探视人员要按照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区域与被拘留人会见,且探视次数不得超过2次,探视人数最多3人,探视时间应在30分钟之内。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探视次数、探视人数和时间,需申请,经拘留所领导的批准方可。 4、在每次探视结束之后,拘留所民警要对被拘留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后再将其送回拘留室。另,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探视,但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需经过申请方可。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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