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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子签名在司法活动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吗
释义
    电子签名数据是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的,因为电子签名与电子数据本身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先后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类型的定义,都专门增加了电子数据。其中《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企业是可以直接将电子签名数据作为证据使用。
    不过,电子签名和电子数据因其技术专业性、展现形态,在很多领域都难以对其直观、具象、明确的认可,相比与其他书证或物证,在司法活动中也难以采用有形的方式进行证据展现,并且电子签名数据的认定也会受到诉讼审批人员的技术知识影响。
    一、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起诉证据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1、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
    2、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3、必须保证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关联性。
    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新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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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4: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