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赠与行为一旦成立,不容易取消或更改。但在一定情况下,赠与人和受赠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赠与行为进行变更或撤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赠与人对赠与的不动产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权。不动产赠与的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赠与人有权收回赠与的财产,但受赠人有权在未履行赠与义务前,要求赠与人先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赠与人依法收回赠与的财产,应当向受赠人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的补偿或者满足其他合理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因赠与而取得的利益,但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利益。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旦房屋赠与行为成立,赠与人丧失了房屋的占有、收益和处分权,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得撤销。但在一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变更或撤销,如受赠人未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依法收回赠与的财产等。在此过程中,赠与人应当向受赠人支付相当于该财产价值的补偿或者满足其他合理要求,同时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