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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规定
释义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条件及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协商一致、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费、违反规章制度、欺诈、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违法合同、其他法定情形。
    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包括: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短期派遣、晚间派遣、双休日派遣、集体派遣。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完全派遣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转移派遣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减员派遣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试用派遣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短期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项目派遣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晚间派遣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钟点派遣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双休日派遣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集体派遣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结语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务派遣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免除法定责任导致合同无效、违法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其他法律规定允许解除的情形。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有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短期派遣、晚间派遣、双休日派遣和集体派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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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