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此罪的量刑法院一般会考虑上游犯罪的数额、情节、危害性,行为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行为次数、阻挠司法机关追查等犯罪情节进行综合考察,即通过社会危害严重性的“定量”决定本罪的“定性”。具体来说,从数额上看,成立本罪应要求犯罪所得数额高于上游犯罪的定罪数额;从后果上看,在上游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果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对司法活动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干扰,如因赃款、赃物的下落不明造成证据链条出现缺口,导致对上游犯罪行为人现实追究困难的,即使涉及犯罪所得的数额较小,没有达到上游犯罪成立的数额标准,也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一般有如下情形: (1)明知是重大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 (2)上游犯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数额特别巨大的;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十次以上的; (5)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无法追回,造成被害人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的; (6)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追诉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