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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问题: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3.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一、到期不还钱可不可以约定房子归债权人
    到期不还钱不可以约定房子归债权人。约定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的,该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质押物是否可以转让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物是可以协议转让的。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动产能质押吗
    动产是可以质押的。根据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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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3:5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