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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拖欠工资为由辞职
释义
    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未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以暴力、威胁强迫劳动者工作,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安全。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拓展延伸
    维权策略:如何应对拖欠工资问题并保留工作岗位
    面对拖欠工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维权策略来保留工作岗位。首先,与雇主进行积极沟通,明确提出拖欠工资的问题,并要求解决。如果雇主未能解决问题,可以寻求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可以寻求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帮助,他们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和协助解决纠纷。此外,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合同等,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证据支持。同时,可以尝试与同事联合行动,共同维护权益,增加维权力量。最后,如果雇主坚持不支付工资或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寻找新的工作机会,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维权过程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但坚持维权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整个劳动者群体的权益。
    结语
    面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无效、其他法律规定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外,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可以积极沟通、寻求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寻求工会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帮助,并保留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权益主张。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整个劳动者群体的权益发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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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