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际出资人可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知晓其为名义股东;若未经出资人同意而转让,出资人可请求赔偿,法院一般支持。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果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则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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