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流拍后怎么处理 |
释义 | 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一、法院拍卖房二拍没卖出去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第二次拍卖都流拍的情况下,会以第一次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作出的保留价,将房子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二、法院流拍的房子可以私下购买吗 法院流拍的房子不能买。造成流拍的原因有 1、不良资产过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强制性的,查扣财产的种类、流通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均有所不同,而且大多数不是优良的资产。优质的资产,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主动出卖达成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不良资产被执行人自已在一定的价格范围、一定的时间内无法自己变现,自行履行判决。 2、拍卖物有瑕疵。在法院强制拍卖过程中,拍卖物本身有瑕疵或拍卖物有权利瑕疵,法院和拍卖公司对瑕疵均不承担担保责任,购买者对购买法院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心存疑虑,一旦成交后买受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且交付不及时,更有甚者买受人价款交付后迟迟得不到标的物或已收到标的物后被执行回转。 3、资产评估价高。大部分流拍案件就是因为评估价过高,不是因为没有购买者,而是由于价太高,资产的实际评估价格远远高于同期市场能够接受的价格。在拍卖过程中,其价格的下降幅度是有限制的,拍卖不是无底价拍卖,尤其在《评估拍卖规定》中规定保留价下降次数只有两次,且每次下降,虽然这一规定保护了被执行人的权益,但它的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现在拍卖都是增价拍卖,一些抢手的东西,容易增值的往往都被追捧,价格被炒的很高,只要有市场,即使高值低估,保留价底,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仍可使拍卖成交价接近市场价。 4、当事人的阻挠。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损坏标的物、藏匿关健部件、散布谣言、威协恐吓竞买人,千方百计阻挠拍卖的成交。被执行人希望三次拍卖流拍后再阻碍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敢接受,到时法院必须解除查封,从而抗拒执行。如拍卖公安埠河镇的两例林权及公安县城区汪某的房屋就是由于当事人的阻挠,与竞买人抖狠,竞买人考虑到是熟人,碍于面子,少惹事,采取了主动退出,最终标的流拍。 5、相关人的串谋。被执行人与拍卖机构、执行员或相关人员串谋,让拍卖机构故意夸大标的物的瑕疵,让法院抬高保留价,为拍卖设置苛刻的条件,钻法律的漏洞。例如不动产,被执行人与租赁人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因买卖不破租赁,竞买人面对物权重大瑕疵的难度产生畏惧,放弃对标的物的兴趣,导致标的流拍。 6、信息透明不够。拍卖信息公告面窄,公众知情的少,《执行拍卖规定》要求拍卖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公告,但实际操作中,拍卖公司只登一次公告,且版面小,不易引起相关购买人的注意,特别是小标的的案件,拍卖公司的公告往往流于走过场。 7、竞买者权益保护不力。购买者到法院本想购买低价的财产,一旦标的物与同期二手市场的价格相差不远,且要交纳高额的拍卖佣金,竞买者竞得后的过户、办证及标的物的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遂产生望而生畏,主动退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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