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对方不履行应该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有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约规定的,以及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履行的时间满之前,并且当事人一方没有支付价款的,对方是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