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山社保缴费标准 |
释义 | 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是由中山市社会保险局制定和执行的,具体标准如下: 1. 社会保险费用 中山市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企业缴纳20%,职工缴纳8%。 具体分项如下: (1) 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4%,职工缴费比例为8%。 (2) 医疗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7%,职工缴费比例为2%。 (3) 失业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职工缴费比例为1%。 (4) 工伤保险: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 (5) 生育保险: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 2. 社保缴费基数 中山市社保缴费基数是指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保费的金额基础,缴费基数应当在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之间选择。 中山市社保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200元,最高标准为22000元。 3. 社保缴费期限 中山市社保缴费期限为每月的15日前缴纳上一个月的社保费用。 以上是中山市社保缴费的基本标准,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请您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通知和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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