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什么本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下级单位开展 |
释义 |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下级单位开展《投诉分类及编码》标准应用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程序是什么 1、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章程草案; (2)拟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5)持有注册资本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经营方针和计划; (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公告,由被批准者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公告。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公告,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商业银行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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