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和国家、省、市《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特制订《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十项规定》,请认真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