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仍然维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势,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合同效力规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领域,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相当严格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须有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势,即订立合同时合同行为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动,在履行时成为一种新的情势,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无关。(2)变更的情势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消灭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4)情势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预料,而且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在合同领域,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相当严格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须有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势,即订立合同时合同行为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动,在履行时成为一种新的情势,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无关。(2)变更的情势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消灭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4)情势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预料,而且不属于商业风险。(5)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