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密”级一般四年,最长不超过八年;“秘密”级一般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例如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并不知晓而无法实施。 商业秘密的范围有哪些 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 3、管理信息。即企业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方法、经验,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是什么 1、高层管理者,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3、高级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 5、秘书人员,其职责是进行会议记录,管理和传发文件,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6、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