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了立功的两种形式: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揭发不是立功。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对于立功的表现形式,立法上采取了列举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方法。根据立法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属于立功: (1)犯罪分子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的。这种立功行为一般发生在羁押场所,犯罪分子为制止他人的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维护劳动改造场所的秩序,这种行为足以证实其有悔改思想,属于立功。 (2)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协助的方式可以是各种各样的,例如为司法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带路、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诱捕同案犯等。 (3)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如重要发明创造、积极抢险救灾等。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立功制度和对立功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 (1)可以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使其能以较为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 (2)可以有效地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因犯罪而对社会造成的不安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