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
释义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即卖方保证其对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权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若买方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当知道,或买方提供技术图样、程式或其他规格的除外。 具体内容包括: 1、享有合法出售权、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没有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2、卖方承担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担保条件有时间标准,即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道为限; 3、卖方承担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担保条件有时间标准地域标准,根据预知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其他任何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2、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透露的担保物权; 3、卖方保证所售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负有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一条 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第四十二条 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卖方对第三方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请求,应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进一步规定:买方如果不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则买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但是,如果卖方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则卖方就无权援引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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