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回归后的香港不用往中央交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制港,高度自治。香港是个发达地区,自身经济条件比较好,所以没有必要由中央政府对其进行投资,香港也不必向中央政府纳税。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内,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第一百零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第一百零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