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走私珍贵动物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是:(一)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