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江苏女性退休年龄是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女性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1、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2、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 3、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3、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应由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有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未给办理。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