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费用税点 |
释义 | 一、房屋租赁费用税点 房产租赁税,即营业税,税率为5%。 (一)私人租赁房屋,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1)物业税,4%的租金; (2)销售税,按租金的5%; (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根据(租金已纳税800元)的10%;超过4000元的租金(含4000元),根据(租金已缴纳税款×(1-20%))10%; (4)教育的附加费,根据3%的销售税; (5)城市建设和维护税,根据营业税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租金2%。 (2)本公司的房屋租赁,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1)物业税,根据租金12%,按年度付款; (2)销售税,按租金的5%; (3)教育的附加费,根据3%的销售税; (4)城市建设和维护税,根据营业税1%; (5)印花税,按租金的0.1%; (6)房屋租赁管理费,租金2%; (7)行政划拨,房屋租金的价格,根据租金的6%,租金。 (三)行政、企业、团体租用的房屋,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1)物业税,根据(物业的原始值×70%)1.2%,按年度支付; (2)销售税,按租金的5%; (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交-交税费)15%; (4)教育的附加费,根据3%的销售税; (5)城市建设和维护税,根据营业税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房屋租赁纳税的分类是怎样的?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 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 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方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与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减除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 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与教育费的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 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中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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