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环境污染按污染产生的来源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其中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法律客观: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