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所辖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法律依据: 《金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6.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 2.幼儿园内部及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许可证的,办理延续不得低于20米(含20米); 3.党政机关内部; 4.网吧、医疗机构等其他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