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纳税人合理避税12种方法如下: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转让定价:即是经过有相关的企业,并且达到整体最大上限的逃避纳税义务。对劳务、产品的交易不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使得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而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从而达到整体的避税。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开票公司这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