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财政分权的原因 |
释义 | 政府财政分权的原因有: 一、财权和事权划分不对称,各级政府存在严重的机会主义倾向; 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和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 二、县乡财政陷入困境,公共品提供严重不足; 三、转移支付不足,地区间财政不平衡程度过高; 四、政府层级过多,基层政府缺乏充裕的财源; 五、行政垂直集权与财政分权相冲突,地方财政缺乏自主权; 六、新一轮改革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分权型财政体制》第一条 分权型财政体制是同集权型体制相对应而言的,指财力分配比例和收支划分结构相对倾斜于地方,使地方拥有较大财力支配权的财政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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