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地点:养狗所在地派出所、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饲养由单位出具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2、到指定的动物医院进行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领取《狗类免疫证》;3、到办理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4、相关部门审核材料;5、颁发证件。注意:1.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2.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3.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