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且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如发生自燃灾害、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抢修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