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辞职不给辞职报告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劳动监察部门的职权: 1、负责拟定加强本区企业规范用工的监管和服务的意见和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3、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审理工作; 4、负责对行政处理、处罚案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5、负责企业欠薪保障金的受理及审核工作; 6、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本区外国人就业监管工作; 8、负责牵头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