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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每年的最低工资
释义
    一、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1998年最低工资标准
    1、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7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0元。
    鉴于劳动者每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费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45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9年5月10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20元。
    因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55元。
    5、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1999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9元、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元、每月不低于400元。
    2、自1999年7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8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5、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2000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每月不低于4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每月不低于412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根据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今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二、最低工资不包含内容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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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