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前夫妻双方为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屋,如果是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就应该是作为赠送给子女的证明,是不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还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还没有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一些争议,并且协商不成的。当地的人民法院不会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应该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当事人的使用作出一定的判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