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05个工作日是轻伤还是重伤 |
释义 | 重伤。较重伤害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天,小于2400天,人体器官有部分伤残,有中度或局部功能障碍,或有危及生命及需要大手术的伤害。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后仅受到了1至105个工作日失能伤害则属于轻伤标准中规定的轻伤,具体按安全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61-86)规定,按伤害程度分类为: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中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二、不报、安全事故谎报处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1、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2、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3、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4、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5、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6、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7、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8、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9、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安全生产工作过线之中,若是职员受伤,仅仅导致在四个月以内不能正常从事生产活动,此时大部分会认定为是轻伤。但是若是该工伤职员想要获得单位支付的赔偿金,依旧需要到专业部门做工伤鉴定,只有确定为工伤的轻伤职员,才有权利要求单位支付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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