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单的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有什么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要求有: 1、支付仓单义务,保管人应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义务,保管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仓储与协议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3、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货物发生变化,货物临近失效期,第三人主张起诉或者扣押存储物的权利; 4、有义务储存和储存仓储物品,并为储存物品提供一定的储存空间; 5、返还存储物品的义务。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保管人应当将存储物品返还给存货人或者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存储物品; 6、根据仓单持有人的要求,仓单持有人应同意检查仓品。 二、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二)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三)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四)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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