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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怎么办理
释义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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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0:4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