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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多少但不包含教师工资
释义
    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但不包含教师工资。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令发布的文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抵顶教育事业拨款。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教育经费时,应当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0%,但不包含教师工资。教育行政部门对依照本办法筹措的教育经费,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国家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征收凭证使用省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票据。地方教育附加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支出安排;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基金预算支出安排。
    教育经费现状:
    (一)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呈现快速增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教育投入,大幅度地增加了教育经费投入。
    (二)教育经费投入方式逐步多元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明确提出了与国情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基本适应的教育指标,即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教育经费投入的国家财政投入的主渠道。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缓解中国教育经费仅由国家财政投入所带来的不足问题,中国逐步实现了由过去单纯的政府投资,向由国家、社会、外商、学校、集体与个人多元投资方向的转变,从而使得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教育经费总支出中的比例逐年下降,而非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比例有了明显提高。
    (三)教育经费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为了充分了解各级教育经费的供需状况、监督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规范并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合理使用有限的学校资源并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国政府及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及法规。并积极探索高等学校拨款机制,加强教育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均收到了积极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证教育经费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经费,是指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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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4: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