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18岁以下发生关系怎么样. 在正常情况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已满18周岁的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是与未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才不管女方是否自愿,男方均构成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女方已满14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不构成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除外,即女方患有精神疾病,且男方是在女方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则不管女方年龄多大,男方仍构成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多人的;A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楼上说的不对,只要与14周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均算作强奸,不管女性对方是否自愿,而且量刑时从重处罚,如果女性在14至18周岁或18周岁以上如果违背女性意志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构成强奸,这里的其他手段指的是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免则: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