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速裁法庭与普通法庭区别 |
释义 | 速裁法庭与普通法庭的不同之处: 1、适用范围上: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此之外的案件都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 2、合议庭组成方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速裁程序只规定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庭审方式:普通程序有严格的庭审流程规定,且明确规定了传晚当事人的法律效果,对于并庭时间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还应对外公告; 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率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速裁程序审理期限为10日,对可能判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一、速裁程序是简化的刑事诉讼程序,速裁程序是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简化诉讼的程序。 二、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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