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让房产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房产转让进行房产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规定为准:一般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代理人(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证明发生变更的材料(转让合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怎么进行房屋初始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的流程如下: 1、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办理房屋登记确权必须到房地产交易监理所进行申报,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规定提交房地产登记确权的有关证件资料; 2、收件。 (1)公房登记确权须提交证件:土地使用证、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基本建设计划; (2)统管房确权提交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交接协议、统管文件;如被统管单位无房权证,应提交初始房地产来源证件及申报资料; (3)私房确权须提交证件:土地使用证、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3、初审。对提交的证件资料,工作人员认真审查证件是否齐全,有无涂改现象,表格是否按规定填写,有无空项。经审查证件齐全合格,应及时登记台帐,发给申请人“房产证件交件收据”,并予约实地复核时间。不合格的应及时申请人下达“房屋登记确权缺失通知书”或“房屋确权申报材料驳回通知书”,待证件提交齐全后再进行申报登记。 4、实地复核调查。外业人员会同测绘队人员对申请登记的房屋、占用土地等情况到实地逐一核实,认真调查四邻意见,确保无任何纠纷。实地勘丈结束后,及时绘制图表,完善资料,认真填写调查意见,并及时转交科长审查。 5、审查。科长对转来的申报证件、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在科长审查栏内签署意见后。 6、审批。由所长或分管所长进行终审、签字。 7、缮证。经审批准予发证的,由内勤转发证科。 8、发证。发证时严格收费标准。核对好《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每项内容,防止出现任何差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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