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售出过期饮料2瓶,价值6元,罚我一万元,合理吗 |
释义 | 销售过期食品应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主管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食品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食品经营者应按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并清理变质或超期食品。散装食品应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 法律分析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拓展延伸 法律界对于过期商品罚款高额的争议 过期商品罚款高额的争议在法律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一方面,支持者认为高额罚款是必要的,可以有效遏制商家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他们认为,过期商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健康风险,因此罚款应该足够严厉以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高额罚款存在不合理之处。他们指出,对于售出过期商品的商家来说,罚款数额可能过于沉重,甚至超过了实际造成的损失。他们主张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以公平合理为原则。无论如何,法律界需要就过期商品罚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找到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结语 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应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措施。对于过期商品罚款高额的争议,法律界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找到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确保食品安全是重要的目标,但罚款数额应考虑实际情况,以公平合理为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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