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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内容?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拓展资料: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1996年3月17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颁布时间为2012年3月1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于主席令11届第55号。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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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