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恒定原则的例外 |
释义 | 管辖恒定原则的例外是管辖权转移,指定管辖适用情况具体如下: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2)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3)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指定管辖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具体如下: (1)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2)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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