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属于单位报备的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是需要单位人事部的《同意办理港澳通行证的证明》,直接去公安局出入境现场领取 拿回去单位人事部盖章确认,或者去公安局官方网站下载这份证明表格也可以的,在拿回单位人事部盖章确认即可。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