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转入固资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2.出售固定资产价款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资产处置损益,如“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是借方余额,则为清理的净损失,贷方为交净收益。 法律依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