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编权与改编行为的区分 |
释义 | 改编权与改编行为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改编权是一种控制他人实施改编行为的权利,属于作者的财产权,而改编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其可能同时侵犯多个著作权权项,一般改编行为可能触及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及改编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区分改编权与改编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不仅直接关系到请求权基础问题,还会直接影响责任承担方式。 司法实践中,目前涉及著作权侵权的立案案由基本是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权项作为请求权基础来划分的,因此,当事人在起诉时都会在具体案件中找到与请求权基础对应的案由进行立案。但是在诉讼中,当事人却往往针对被诉侵权行为主张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时常常会出现被诉行为与权利基础不吻合的情况,而法院在审理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又需要回归到具体权利构成要件上进行判断。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之核心。但是,当原告诉讼中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与被诉侵权行为不对应时如何处理是需要探讨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形及做法,一种情形是经过审理发现原告诉非所请或诉超所请时,法院会进行释明让原告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例如,在原告主张侵犯其改编权时,经过审理,发现被诉行为不仅涉及侵犯改编权,还可能侵犯署名权时,法院可以释明,让原告进一步明确其主张的权利。另一种情形是,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被诉行为侵犯的权项与原告主张的权项不一致时,通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原告主张侵犯其改编权,但经过审理,发现被诉行为不属于改编行为或者具有改编的授权,虽然不构成侵犯改编权但是可能涉及到侵犯署名权,鉴于原告没有主张侵犯署名权,法院径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种情形是,原告在主张的具体权项时没有涵盖相关权项,但请求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中包含了相关权项的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构成其他权项的侵权,判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主张侵犯改编权,但主张被告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行为不仅侵犯改编权还侵犯了署名权,因此,按照原告请求的责任形式判定赔礼道歉。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将改编权与改编行为混同,没有区分请求权基础和被诉侵权行为。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全面提高庭审质效,建议在诉讼中明确请求权基础及合理预见该请求权基础对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厘清改编权与改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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